积极主动作为,有效维护群众合法土地权益。对群众反映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应高度重视,加强问题线索台账管理,依职权分类做出处理。其中,涉及反映省级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问题的,及时了解情况,对举报属实的,督促相关政府依法进行处理;对举报不实的,向群众做好解释工作。涉及反映其他土地利用和管理方面问题的,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政府或部门办理答复,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同时,结合年度土地督察工作安排,适时对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督察督办,促进问题有效解决。
推动地方政府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及时就地化解矛盾。充分尊重和落实地方政府土地利用和管理主体责任,主动加强沟通,广泛宣传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切实增强地方政府依法征地用地、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识。适时向地方政府通报群众反映和督察发现的主要问题,督促依法妥善处理到位,并深入查找问题根源,健全完善相关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矛盾,力求将问题发现在初始、解决在基层。
(作者单位: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
典型案例■■■■■
1.薛某诉南京督察局不履行责令限期整改义务案。2015年9月,薛某向南京督察局邮寄《限期整改申请书》,后以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以南京督察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权限范围,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原告起诉。薛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不负有上诉人申请的该项职责,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2.张某诉南京督察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案。2015年12月,张某向南京督察局邮寄《行政查处申请书》,后以该局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法定职责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6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南京督察局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判权限范围,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张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7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不履行内部监督检查职责提起的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3.武某等8人诉济南督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2016年2月,武某等8人向济南督察局邮寄《依法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申请书》,后以该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10月,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通过信访形式反映问题,其对信访答复不服,应启动复查、复核程序,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裁定驳回起诉。武某等8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12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机关办理信访答复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